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工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用工范围、程序、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出台《办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适用于省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维修维护、环境整治、防火防汛抗旱、村民活动场所维护等生产性、公益性用工(用车)等。而明确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出工,则不纳入用工范畴。
按照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用工情况、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当地用工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预算一经确认应严格执行。而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动用劳动力,或因救灾抢险等紧急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动用劳动力,而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则需履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程序。
此外,县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指导工作,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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